關鍵詞:民事;著作權合同;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違約損失;履行利益;誠信義務;行業(yè)交易習慣
裁判要旨:
在確定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的違約經濟損失時,可以考慮下列因素:第一,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即使守約方沒有舉證證明締約費用、履行費用等實際損失數(shù)額,但是其實際損失客觀存在的,也應當將其作為酌定數(shù)額考慮的因素。第二,在履行合同時的誠實信用義務狀況。違約方不應從自己的過錯違約行為中獲益。第三,行業(yè)交易習慣??梢詤⒖纪惣夹g、可比期限的合同許可費數(shù)額。第四,違約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公司訴稱:2012年9月至2016年期間,珠海市某公司在其發(fā)布的111個版本的Office辦公軟件中,使用了包含福建省某公司的“Office文檔格式轉PDF文檔格式”技術,違反了涉案合同的約定。故訴請判令珠海市某公司構成違約、賠償損失。
珠海市某公司辯稱:上述軟件版本主要為測試版本,依照涉案合同約定,雙方均負有向對方提供代碼以便對方進行測試的義務,因此基于雙方合作開發(fā)之目的,珠海市某公司從福建省某公司處取得涉案技術并將其應用于WPS軟件中進行測試,并無不當。珠海市某公司2013年5月1日前發(fā)布含有涉案技術的Office辦公軟件,不構成違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9日,福建省某公司與珠海市某公司簽訂涉案合同。協(xié)議簽署后,雙方共同合作開發(fā)Office文檔格式到PDF文檔格式的轉換技術,福建省某公司根據(jù)珠海市某公司反饋的問題,將修復完善后的開發(fā)成果更新版本發(fā)送給珠海市某公司。2014年4月28日,福建省某公司電子郵件確認同意:在商務合作問題協(xié)商期間同意臨時許可對方在其產品中使用涉案合同約定的技術。2014年8月至10月期間,雙方就涉案合同約定的商務合作意向草擬協(xié)議并展開協(xié)商,但是直到起訴前未能就商務合作達成一致。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7)京73民初317號判決:
1、涉案合同于2014年11月18日終止;
2、珠海市某公司向福建省某公司賠償損失30萬元。
福建省某公司、珠海市某公司均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9號民事判決:
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賠償經濟損失150 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珠海市某公司在2013年5月1日后使用涉案技術符合雙方2014年4月28日補充簽訂的臨時許可合同的約定,不構成違約;但在2013年5月1日前使用涉案技術的行為構成違約。
首先,雙方一致同意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涉案合同約定的商務協(xié)議條款實施之前,相互臨時授權對方使用約定技術。到2016年6月2日福建省某公司以律師函的方式撤銷該臨時授權時為止,福建省某公司授權珠海市某公司在其發(fā)布的Office辦公軟件中使用涉案技術,并獲得交叉授權的對價。因此,珠海市某公司在此階段使用涉案技術符合雙方補充合同約定,不構成違約。
其次,根據(jù)涉案合同內容可知,雙方合同目的是進行商業(yè)利用,并協(xié)商合作模式、利益分配等問題,因此在達成商務合作協(xié)議前,不允許任何一方未經同意進行有損未來商務合作的技術使用?!皽y試”的目的要求測試版本總體上不會替代正式版本。大范圍測試測試軟件版本超出涉案合同框架下的合理需要,構成違約。結合合同其他條款、合同目的可以認定涉案軟件存在被無限制獲取和使用的情形,珠海市某公司相關使用涉案技術的行為超出約定“測試”的必要限度,構成違約行為。由前述分析可以認定,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間,珠海市某公司對外發(fā)布涉案辦公軟件的行為構成違約。福建省某公司因珠海市某公司違約行為產生了經濟損失。確定福建省某公司經濟損失的數(shù)額應當考量實際損失和可預見的履行利益損失。
本案中,福建省某公司沒有舉證來證明締約費用、履行費用等實際損失,雙方也沒有就損失的賠償達成補充協(xié)議。在確定福建省某公司的經濟損失時,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第一,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盡管福建省某公司沒有舉證證明締約費用、履行費用等實際損失數(shù)額,但是其實際損失客觀存在,應當作為酌定數(shù)額考慮的因素之一。
第二,在履行合同時對于誠實信用義務的履行狀況。珠海市某公司履行合同具有過錯,并從自己的過錯行為中獲益。
第三,行業(yè)交易習慣。涉案合同系商事雙務合同,可以參考同類技術、期限的合同許可費數(shù)額予以綜合衡量。
第四,違約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
第五,對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損失進行賠償以恢復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均衡。
基于合同整體條款、違約民事責任的救濟目的,結合違約行為涉及具體涉案軟件超出約定的測試和發(fā)布范圍、軟件的性質及其對應的受眾、發(fā)布的時間間隔、軟件提供方式以及網帖發(fā)布、互動的實際情況,估量珠海市某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的范圍及其因過錯行為獲益的涉案技術因素,并綜合考慮守約方具有實際損失的事實、過錯衡量、行業(yè)交易習慣等因素,酌定珠海市某公司違約行為給福建省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50萬元。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第6條、第60條、第112條、第113條、第122條)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