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合同引發(fā)的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訴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2022)粵民轄137號】
一、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實踐中,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不僅包括消防和空調設施設備安裝,還涉及大量管網鋪設等隱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總工程項目上,與項目工程本身的關聯(lián)性高,屬于建設工程范疇。因此,當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合同發(fā)生的糾紛,不宜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案情簡介
原告: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承包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新興縣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項目。后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承包的上述工程項目中的消防及空調工程分包給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告知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前往項目現(xiàn)場確認已完成的工作界面及確認工程量并提交相關資料。因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已將相關工程款項支付給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發(fā)送《支付申請表》與《催款聯(lián)絡函》,要求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相關款項,但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未依約支付,故訴請法院判令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向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處理。
二審法院裁定:一、撤銷一審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法院審理。
四、爭議焦點
關于本案的管轄權問題。
五、裁判理由
關于本案的管轄權問題。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調工程包括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等,因此,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涉案工程位于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法院轄區(qū)內,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六、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七、結語/春霆團隊律師建議
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問題上,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參考案例及目前司法實務界主流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在實務中的可以采用如下意見,(一)建議直接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約定以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為爭議解決法院。(二)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或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為工程所在地的情形下,建議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三)合同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下,仍建議先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該院是否有管轄權后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