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與煙臺市牟平區(qū)人民政府寧海街道辦事處合同糾紛案,深圳律師整理如下: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4143號
裁判要旨:
與當事人具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所作有利于該當事人的證言,證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認定,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新證據。
裁判理由:
關于姜某美的證言是否屬于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的問題。本案兩名證人所作證言,與經過公示的新牟里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意見及分配方案能相互印證,原判決認定當時姜某美作出了同意捐贈資金分配的意思表示,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而姜某美與常某系母子關系,其作的有利于常某的證言,證明力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認定,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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