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務的認定,深圳債務糾紛律師結(jié)合案例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基本案情:
原告某銀行以張某某消費貸款用于家庭生活,未能按期歸還為由起訴請求:
判令張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908797.21元,及至其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18年7月31日40873.46元);
判令張某某承擔某銀行為本次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19060元;
判令周某某就張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判令張某某、周某某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某辯稱,某銀行所述的貸款情況屬實,張某某與周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登記結(jié)婚,2017年10月10日離婚。借款合同上的周某某的簽字系張某某代簽,借款是為了做蠶絲生意,簽訂該合同并未告知過周某某,當時張某某與周某某共同生活,之所以代替周某某簽字是因為用夫妻名義貸款可以獲得更多貸款額度,認可上述債務系張某某個人所借,應由張某某個人承擔。
被告周某某辯稱:不同意某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涉案借款是張某某個人向某銀行借的,周某某對此并不知情,事后也沒有取得周某某追認。借款數(shù)額巨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消費的范圍,借款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經(jīng)營,周某某沒有享受到該筆借款的收益,故該筆借款屬于張某某的個人債務,周某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周某某與張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0年3月23日登記結(jié)婚,2017年10月10日雙方協(xié)議離婚。
2016年7月19日,某銀行與張某某簽訂了《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鑒于張某某向某銀行申請人民幣個人授信額度,并將該額度全額核定為消貸易額度劃撥到其指定銀行卡上,張某某使用該指定賬戶提現(xiàn)或?qū)你y行卡進行刷卡消費即作為申請個人人民幣貸款。消貸易總額度為100萬元,用于家庭消費。張某某指定劃撥消貸易額度的消貸易卡卡號為6213900601088892,消貸易額度有效期自消貸易額度劃撥至消貸易卡之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上述合同同時約定,任何一筆貸款的貸款期限為5年,自貸款實際發(fā)放日起算。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年利率為央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5%,基準利率調(diào)整的次公歷年的1月1日為合同利率調(diào)整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每期還款日為每月10日。張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任意一期貸款本息的,某銀行有權宣布張某某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權對逾期貸款本金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某銀行有權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如張某某出現(xiàn)逾期還款行為,由此引起的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在內(nèi)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人處有“周某某”字樣的簽字。
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11日之間,張某某通過消貸易卡消費分別形成42筆貸款,貸款期限均為5年。2018年1月10日起張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截至2020年5月7日張某某尚欠借款本金908797.21元,利息、罰息、復利205594.35元。
2018年8月16日,某銀行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因本案簽訂訴訟業(yè)務法律服務委托合同,該合同簽訂后,某銀行支付該所律師代理費19060元。
庭審中,周某某述稱《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上的簽字并非自己所簽,某銀行在涉案貸款的辦理中違反流程,未履行必經(jīng)程序?qū)⑵淞袨楣餐€款人。為證明該事實,周某某提供了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編號為:北天司鑒[2019]文鑒字第130號《文書鑒定意見書》一份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jiān)管局辦公室》出具的編號為:[2019]247號《關于對周某某反映問題回復的函》一份。該鑒定意見書載明,《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以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申請表》上“周某某”簽名筆跡與樣本中周某某簽名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的?;貜秃d明,經(jīng)查,某銀行并未親見周某某本人作為共同還款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未對貸款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性及共同還款人情況進行深入審核,未通過有效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jiān)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
對于上述兩份證據(jù),某銀行均認可其真實性,某銀行稱該份鑒定意見書系其與周某某協(xié)商后委托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中所需要的檢驗材料《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原件系某銀行提供的。為此,某銀行支付了鑒定費15300元。張某某對上述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
裁判結(jié)果: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做出(2018)京0102民初40649號民事判決:
一、張某某、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償還某銀行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剩余貸款本金908 797.21元,利息、罰息、復利40873.46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二、張某某、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支付某銀行律師費19060元。后周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京02民再147號民事裁定:
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0649號民事判決;
二、將本案發(fā)回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重新審理,于2020年8月25日做出(2020)京0102民初15701號民事判決:
一、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某銀行貸款本金908797.21元及截至2020年5月7日的利息、罰息、復利205594.35元,并按照《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
二、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某銀行律師費19060元;
三、駁回某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上周某某的簽字并非本人所簽,周某某亦稱其對借款事宜并不知曉,故上述借款合同應視為張某某以個人名義與某銀行所簽訂。該借款合同所涉借款金額遠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某銀行主張上述借款屬于周某某與張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某銀行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其訴請判令周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某銀行與張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某銀行依約發(fā)放貸款后,張某某未按時足額清償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某銀行根據(jù)合同約定要求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清償相應利息、復利、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予以支持。關于某銀行要求張某某承擔某銀行已經(jīng)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所簽合同約定,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第206條、第207條)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小結(jié):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以及夫妻雙方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等因素?。同時,債權人在與夫妻雙方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可要求實行“共債共簽”,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