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稱:
王某與某信息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
信息公司未經自然人同意向其手機發(fā)送商業(yè)短信,涉及對個人信息的不當收集、使用等行為,侵害了個人信息權益,應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王某的手機收到一條由某信息公司所使用的號碼10692735***發(fā)送的短信,內容為“您的話費余額即將不足?送您立減6元話費充值券,限時1天領取……回復BK退訂?!蓖跄嘲炊绦盘崾净貜汀癇K”退訂,產生資費0.1元。王某認為某信息公司未經同意向其發(fā)送營銷類短信廣告,侵害其隱私權及個人信息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某信息公司賠禮道歉、賠償退訂短信資訊費等。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號碼端口發(fā)出,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其系該信息內容的提供者。涉案手機號碼屬于王某的個人信息,在王某未曾提供該手機號碼的情況下,無論某信息公司從何種渠道獲取該手機號碼,均存在收集王某個人信息的行為。向王某手機號碼發(fā)送商業(yè)廣告,屬于個人信息使用行為。綜上,某信息公司未取得王某同意即處理其個人信息,構成對王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等規(guī)定,判決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退訂短信資訊費0.1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規(guī)制商業(yè)短信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以最大化保護自然人個人信息為宗旨,認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號碼的登記使用者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合理推定短信發(fā)送行為涉及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在未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情況下構成個人信息侵權,為規(guī)范商業(yè)推廣行為,保護個人信息權益提供有益借鑒。
內容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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